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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务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如何讨债

1999-10-23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编辑同志:

1996年6月,郑某向我借款2万元翻建房屋。当时,我们双方在借款协议中除了约定借款利息外,还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。但还款期限届满前,郑某到外地办事,且一去不返,现已两年多了,郑某的家人也不知道郑某的下落。现我急等钱用,可郑某的家人又不同意代郑还债。请问,我该如何追回该笔借款?

读者罗伟罗伟同志:

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,债权人追讨借款有两条法律途径,可选择其中的一种。

其一是,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索借款。债权人起诉时,应当到债务人原居住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借贷关系存在,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,法院就会立案受理。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,法院受理后一般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。法院经审理后可作缺席判决。判决生效后,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,但经债权人申请,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后,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、财产的办法来为债务人清偿债务。

其二是,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,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。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20条规定:“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,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。”第21条规定:“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、父母、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、朋友代管。”“失踪人所欠税款、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。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。”你作为郑某的债权人,与郑某有债权债务这种利害关系,且郑某已下落不明两年多了,因此,你有权向郑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宣告郑某为失踪人的申请。法院受理后,就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,公告期为3个月,公告期届满后,郑某未出现,失踪的事实得到确认,法院就会据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,并同时确定失踪人郑某的财产代管人,此后,你就可以向郑某的财产代管人要求还款。如果代管人拒绝还款,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你可以财产代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,由法院判决强制代管人支付。另外,如果你提出的宣告失踪的申请被法院判决驳回,那么,你可按照上述第一种途径追索借款。

潘家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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